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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6 20:48:00
                            

11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包括惩治高空抛物行为、制裁污染环境侵权行为,以及保障财产继承人、未成年人、家庭妇女、受伤乘客、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典型案例涉及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多个范畴。其中,越秀区法院审理的“庾某娴与*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全国首件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案件,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树立了法治规则;深圳中院审理的“深超光电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彰显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广东高院审理的“人防公司与粤兴和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是法院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精神审理的全国首宗帆船竞赛碰撞责任纠纷案,表明了司法对体育竞技精神的鼓励。

越秀法院开庭审理“民法典实施全国第一案”

“支持受伤乘客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障未成年人受监护权益”“支持家庭主妇家务劳动补偿权”“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这些典型案例,是广东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法律规则原则、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实践。

据了解,广东法院聚焦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和生态环境四大重点保护领域,先后审结了“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居住权确认”等多种新类型案件。今年1月-10月,全省法院审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89.3万件、同比增长13.2%,其中涉财产权保护案件15.9万件、涉人格权保护类案件件、涉高空抛物案件16件、涉知识产权保护类案件14.1万件、涉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1.9万件。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民法典核心要义,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公正司法水平的重要举措,着力解决好民生重点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贯彻到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

一、惩治高空抛物行为

——庾某娴与*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二、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人防公司与粤和兴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三、依法适用绿色原则

——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等与深超光电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认定预约合同法律效力

——王某霞与刘某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五、支持受伤乘客直接索赔商业险

——胡某芳与凤岗公汽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六、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某杰等与*某智等继承纠纷案

七、保障未成年人受监护权益

——吴某娟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八、支持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

——梁某乐与李某芳离婚纠纷案

案例一:惩治高空抛物行为

——庾某娴与*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年5月26日,庾某娴在位于广州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散步,经过*某辉楼下时,*某辉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娴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医院救治。次日,庾某娴亲属与*某辉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某辉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某辉向庾某娴支付1万元赔偿。庾某娴住院治疗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某辉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某辉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娴、*某辉签订的确认书证明。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辉是其监护人,庾某娴要求*某辉承担赔偿责任,*某辉亦同意赔偿。涉案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年1月4日,判决*某辉向庾某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件适用民法典处理并生效的案件。《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本案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既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也更好地保障了居民的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二: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人防公司与粤和兴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人防公司系“白鲨号”游艇登记的船舶所有人,粤和兴公司系“中国杯24号”游艇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两艘游艇自愿报名参加年第十届中国杯帆船比赛。年10月29日竞赛期间,两游艇在深圳大鹏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双方均不同程度受损。竞赛抗议委员会未对涉案事故进行评价,双方对各自船舶进行了修理,但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人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粤和兴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用、员工工资、租船费用等损失51.4万元,太保深圳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人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粤和兴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人防公司赔偿船舶维修费用、租期损失等损失42.9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在明确知道帆船竞赛的风险性的前提下自愿报名参加该项活动,在竞赛中因对方参赛者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一适用前提条件。本案事故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属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纠纷,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规则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原有法律法规中未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精神以及第十六条的具体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认定涉案当事人的责任。“中国杯24号”游艇虽然违反了竞赛规则,但其当时采取该行动系判断失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游艇对涉案碰撞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各自承担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年2月8日,判决驳回人防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粤和兴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法院处理的首宗帆船竞赛碰撞责任纠纷案件。帆船运动是一项古老的运动,但帆船竞赛在我国仍属新兴体育竞技项目,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处理本案新类型纠纷,认定帆船竞赛碰撞属于体育竞技范畴,当事人各自承担损失责任,彰显了司法对体育自治原则的尊重以及对体育竞技精神的鼓励。

案例三:依法适用绿色原则

——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等与深超光电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深超光电公司在生产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电子元器件等专用材料中,长期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自年2月起的短短一年时间内,深超光电公司因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违反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环保部门处罚7次之多,但其水污染、大气污染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等以深超光电公司存在长期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构成环境民事侵权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深超光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偿环境损失等。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但深超光电公司在正常生产,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存在连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的情况,说明其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利,其污染治理设施不足以处理生产产生的全部废水、废气,不能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已经造成环境损失和环境功能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年1月27日,判决深超光电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万元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裁判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绿色原则是民法典新设立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本案准确理解并适用该原则,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人,全额支持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赔偿请求,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以司法裁判彰显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四:认定预约合同法律效力

——王某霞与刘某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年1月初,刘某良有意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凯丰路的涉案房屋对外出租,并委托案外人阿红作为租赁中间人对外招租。年1月3日,王某霞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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